盘点林生斌事件时间线,林生斌称将对其他责任主体再提民事诉讼?
如果没猜错,林生斌所说的其他责任主体,指的就是其所居住的小区蓝色钱江小区的绿城物业管理公司了,那在这个案子里,涉及了责任的竞合,分别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那具体来说本案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一、物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和业主们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就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合同义务,其中小区的消防设施的维护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如果这个案子查明小区中的消防设施存在隐患或者故障,例如消防设备过于老旧、消防栓不能正常打开、供消防使用的水压过低、没办法对高层住宅进行供水救援(本案中的一个细节就是消防人员当时到了现场准备救火时,发现水压不足、水量过少,因此阻碍了救援),那就证明这个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设施更新维护的义务,这个时候物业公司是需要承担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的违约金就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林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二、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绿城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如以上的分析,如果小区存在安全隐患而物业不加以消除,导致发生人身上忙事故,物业公司就构成了不作为的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要大,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赔偿财产的实际损失,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承担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我们支持林先生对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讨一个公正的说法,还她们一个在天之灵。
才敢嫁给林生斌这样一个遭遇过人生重大变故的男人?
什么样的女人敢嫁给林生斌这样的人?答案他自己已经进行了公布。
在林生斌公布再婚妻子的身份之前,网络上对这个神秘女子有过多种的猜测,有人说是“小三上位”、有人说是“莫焕晶的亲戚”,在林生斌自己公布答案之后,这个神秘女子正式与大家见面,这个神秘女子就是他公司的职员小乐。
根据林生斌的介绍,2017年4月份的时候小乐才到他们公司实习,而他们开始交往是从2019年的春节开始,并于当年11月份确定了关系。
从网络上查找出来的信息,小乐是一个年轻、诱惑力,且有责任心的女孩,他曾在2019年的10月16日发了一张工作的场景照片,其配文中说“手回酸啦,腰也坐疼啦!!!你们也太热情啦”,并特别说到“感谢摄影师-林先生”。
从这些字里行间可以证明这张照片就是林生斌给拍的,当时的小乐正在忙着处理自己的工作,且已经累到了只能蹲在地上继续工作的地步。
也就是在这张照片中,可以看到小乐应该是90末期的女孩子,初入职场的她拼命的工作,而林生斌的遭遇让这位心地善良的女孩同情,特别是在林生斌营造的人设上更是痴迷,没有多少人生阅历的他,也在林生斌的攻击下,彻底沦陷了。
以上是林生斌发的他与小乐之间交往的截图及照片,从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小乐是一个非常积极乐观向上的女孩子,而此时的林生斌,不仅没有任何的悲伤,更多的是营造人设,让这个善良的女孩子一步步走进了他营造的“浪漫生活”。
林生斌再婚的女人是什么样从上述的所有信息,特别是林生斌公布小乐的身份来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傻白甜”女孩。
保姆莫焕晶手书致歉信曝光?
“真得很对不起,你们对我这么好,我却做出这样得事,我真得不想害他们母子几个得,知道他们几个去世以后,我真得后悔万分,都是赌博害了我,都怪我一时鬼迷心窍,做出这样事情,真是天理难容,我在看守所里每天都想念他们,每天度日于(如)年,想起了我们相处得那么愉快,现在又阴阳两隔,真是罪该万死,如果我死了能让你好过一点,我真得原意立刻去死,请望你多保重,人生得路还很长,一定要保重身体,真得很对不起。”
这是莫姓保姆给雇主林先生道歉信中的一段话,从这段话中,能看出莫姓保姆内心的愧疚和悔恨。说实话,对莫姓保姆,我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是怀有一种既同情又痛恨的态度。同情是因为她为她自己犯下的某种程度上不可饶恕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尽管此案延期3个月宣判,但我相信,法律会还给善良的朱女士和三个可爱的小朋友一个公道。痛恨是因为莫姓保姆的一次不理智的,甚至可以说泯灭人性的选择,毁掉的却是两个家庭,一位优秀的丈夫失去了善良美丽的妻子和天真可爱的三个孩子,而另一个家庭失去的是他们的女儿。
杭州保姆纵火案,其实反映出了当前社会上一种病态现象。善良的朱女士一而再再而三的帮助莫姓保姆,不问缘由,这是人格魅力和优秀人性修养的体现。帮你是情分,不帮也是本分。而反观这位莫姓保姆,赌博成性也罢,坑蒙拐骗,偷盗也罢,她消费的,是朱女士的善良和仁慈。这就是当今社会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随着事件在网络和各家新闻媒体、电视台的报道和舆论发酵,我想莫姓保姆的良心应该也经受了一番人性与良知的拷问,她对自己的荒谬行为应该也是悔恨的,否则也不会写出这样的一番话。
而我们作为事件的旁观者,舆论的参与者,还是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看待整个事件。我们应该看到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的背后,反映的是现如今社会道德底线的缺失、人性的贪婪展现的淋漓尽致、和法治意识及其淡薄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全无的。我们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素来拥有礼仪之邦的美称,乐施好善,友爱帮助是传统美德。反而到了21世纪,到了2017年,我们帮了别人,还会有生命危险?我们是人,有理智有意识,要学会克制人性中掩藏的贪婪。人所能得到的东西和付出的努力成正相关,不劳而获,贪图捷径并不可取。只有心中时刻坚持社会道德底线,敬畏法度,克制人性中的阴暗面,社会才会充满爱和幸福。
但愿天堂没有贪婪,只有爱和幸福!
双方从此不许结婚?
我能肯定结婚率是真的会下降。现在女的本身去恐惧婚姻的就很多,特别是杭州发生的林生斌事件,很多女性不被理解跳楼……无一不把女性推上了一个不想结婚的最高点,这社会虽说讲究男女平等,但带给女性的安全感还是太少了,要求了女性要会赚钱,会带娃,会很好的处理和婆婆的家庭关系,本身这些都是一个个的难题,老公)要是不注重参与帮助经营和积极的调和,没有女性会像超人一样把一个家所有难题都能长期的扛下去。而你的存在就是除了赚钱,回家就是等着吃饭看电视玩游戏,而把所有的家务都给了一个人,名为其曰你在职场上很忙很累 ,需要被照顾被关心。她就得像个陀螺一天最少18个小时忙个不停,男的还说她是在家享福因为不必风吹日晒东奔西跑。其实所有一切身体上的累都不是累,心中不被理解,得不到被爱还像个保姆样对待才是累的源泉,这也是社会上女性发声最多的声音:我不想婚姻就像个保姆 —— 为自己还找了个祖宗伺候。
一个小家和谐的背后是两个大家庭的配合。有事夫妻商量好解决方案:男方家的事情男方去说去处理别让老婆出面,要知道婆婆做不了儿媳是亲女儿(反之亦然),你儿子去说说错了爸爸妈妈都不会真的生气最终会原谅,儿媳说只会把隔阂一层层的加固,最终去爆发炸的家庭是一团乱。女方家庭也是如此……都是同理,要知道都是谁生的谁爱。
小家里:老公主动去分担去参与看着你的满脸疲惫,老婆越会心疼你的付出要求你去休息,夫妻由爱情走入婚姻用实际行动互相体谅对方付出的不易,越会让婚姻幸福美满。家是参与,不是讲究付出多少的地方,计较是大忌,一个开始计较另一个就会对比,这是死循环,家也是讲爱的地方真不用讲理。看着每年情人节的火热就会知道,不管男女都渴望爱情和婚姻。但看着婚姻给人引发的一系列参考,相处才是这一切的根本,相处好了爱情成了人人羡慕的话题,离婚率自是不攻而破,婚姻现在带给人的更多是恐惧和不安全感……
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
2017年6月,杭州某小区失火了,年轻的保姆纵火犯从容逃生,年轻的女主人和3个孩子在火海里挣扎,最终葬身火海……
纵火犯被逮捕,受害人林爸爸和全国人民眼巴巴地等着开庭审理,为死去的4条无辜生命讨回公道。就在这时候,党律师出现了,他似乎就是为纵火犯而生,似乎已经等待这个案件很久了,他迫不及待地接下了这个人人唾弃的案件,他却甘之如饴,如痴如醉地分析着这个案件,苦苦寻觅着法律的漏洞……
终于,他发现了法律的空子,他欣喜若狂地对纵火犯说:
“你有救了,少了半年,多了三十年,放心吧,我将通过你名闻天下,你将通过我终老一生。你必须听我的,否则,谁也救不了你,这么这么做,OK……”
纵火犯颤抖着,兴奋着,头像小鸡啄米似的点个不停……
林爸爸痛失爱妻和爱子,心如死灰,饱受煎熬,度日如年。他默默地向灾区捐钱捐物,通过做公益聊度余生。他放起了任何民事赔偿,煎熬着,等待着……讨回公道,严惩凶手。
半年过去了,大家终于等到了12月21日这一天。审判开始了,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辩护人党琳山律师居然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以管辖权异议为由,公然退庭。临走,他大声对纵火犯说:
“不要回答在场任何人的任何问题”。
于是,法庭休庭,择日审理。
党律师公然挑衅法庭,擅自退庭,显然是在拖延時间,为罪大恶极的莫焕晶赢得了苟延残喘的时间,其行为有悖起码的良知。
林爸爸无可奈何,欲哭无泪!
这绝对是一场阴谋,党律师一手操纵的阴谋,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阴谋,有步骤地进行着。
退庭第二天,党律师在个人微博上公然发布了一条微博:
本律师为了抗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退出了法庭的审理!
同时,本律师发布莫焕晶的亲笔声明,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
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律师界的朋友,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党律师还煞有介事地附上了纵火犯的声明:
“对纵火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后悔,如果判我死刑能使一切从头再来,我也愿意接受死刑……但是,我要求本次审理能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审理,并坚持继续由党琳山作为她的代表律师……”
党律师意味深长地提醒同行,纵火犯选定自己辩护了,你们靠边站吧,未经当事人委托,你是违法,没有辩护资格,千万不要乱来。
党律师绑架了纵火案,钻尽了法律空子,把纵火案玩弄于鼓掌之间,让法院受尽羞辱而无可奈何。这让我想起了律师的鼻祖邓析,他能言善辩,“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而可与不可曰变”,他给人留下了诡辩之术:
春秋时,一年郑国发大水,有个富人淹死了,尸体被一穷人得到。穷人漫天要价,富人想要尸体却不想多出钱。富人去找邓析,邓析说:别急,放心吧,他只能卖给你,等着降价!富人认为妙。穷人等不及了,也来找邓析,邓析说:别急,咬住,他一定会买!穷人说妙……
党律师深得邓析的精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玩的就是阴谋诡计。在他看来,他稍微动动心思,就把法院玩得团团转,随便使纵火犯的生命多延长几个月,那都是小意思。
这个案件操作成功后,党律师一定扬名立万,名闻天下。全国人蜂拥而至找他代理诉讼,他一定会洋洋自得地说:
“当年那个杭州纵火案,民愤多大啊,我略施小计,就把法院玩得团团转,你们有眼光,我是全中国最好的律师……”
只可惜,党律师高兴得太早了,你虽然精通法律,聪明绝顶,但是,别忘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算不如天算啊。你啥也不缺,就缺公德和正义。我真为你惋惜,你很有才,可却没用对地方。你的最终下场,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全国人民绝不会再任由你表演了,你放纵罪犯,就是鼓励犯罪,你就是扬恶惩善,倒行逆施,自作孽啊。你该醒醒了,别再一意孤行了,改收场了!
抱朴
资深“情本体”哲学专家,喜儒好道,
专注于亲情等美好情感的研究和实践,
倡导亲情、友情、爱情等真情生活方式,
温暖爸妈,温暖朋友、温暖爱人……温暖自己!
杭州保姆纵火案家属起诉9家公司赔偿13个亿?
这里只说说看到这问答的第一感觉,随着后续报道,也许证明这“第一感觉”是错的。
首先,民事诉讼起诉的只能是民事行为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公务行为的属性是法定的职务行为,显然不是民事行为。消防局盖个房子,买个办公用品,乃至食堂到菜市场买菜,这些才是民事行为。不知道林生斌等三人起诉的是消防局的什么民事行为?
其次,消防局违法也是国家赔偿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钱是哪里来的?是通过消防工作获得的收入吗?显然不是,大家都知道救火是不收费的。他花所有的钱法理上说都是国家的,就是账号上有钱也不是能够自主处分的“小金库”。既然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的钱是国家的钱,那就是消防局有民事上的的过错,行政上、执法上、救助上的违法也只能是国家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虽然不同于企业或其他公职机关,出了错误也肯定要担责,比如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要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恐怕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
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不是消防局直接的行为造成,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国家行政机关也好,地方行政机关也好,由于各种原因决策错误很多,历史上比如文革中,就造成了很人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这不能不说与当时的行政错误有关;历史上的不说,就说现在,每年、每天各地出台多少错误的行政决策、创新?这些决策、创新的出发点多是好的,结果往往都或多或少地使群众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损失,这些决策创新是否正确往往当时体现不出来,决策的当地政府都能赔偿吗?何况现实中还存在大量行政、司法难作为的情况,比如老赖明明是隐匿资产躲避债务,由于人力、法规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却就是执行不到位,法院是不是也要赔偿?一些地方经济监管不力,大量的集资人血本无归,是不是也要国家赔偿?起码处于仍然改革开放、鼓励创新中的中国目前不可能,若干年后也许可能。另外,国家的钱是中国13亿人共有的资产,个别人、少数人的错误凭什么要13亿人买单?用于类似的赔偿对获得赔偿的少数人来说可能是公平的,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的标准有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由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直接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损失。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本案中如果有错,最多两条:一条平时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救火设施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嫌疑;二是救火不及时。这两个错误甚至说违法行为都不属于消防局的民事行为,似乎都不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林生斌一家三口遇害,显然不是消防局直接放火或纵火造成的。
另外,诉讼标的1.3亿也许三原告合计的诉求,依然可称天文数字,这数字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根据民法精神,直接侵权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间接侵权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显然是莫焕晶,而且被起诉的九个单位就算有过错也很难构成本案的"次要侵权责任",比如设计上违反了规定,如果不违反设计规定,烧死三人的悲剧不会发生,这时设计部门有间接责任;反之,既使设计完全没有瑕疵,也不能幸免悲剧的发生,就算是事实上客观存在设计瑕疵,设计部门也不存在间接责任。起诉标的泡沫比较多的是精神损害这一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算“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一般也不超过10万(各地标准不同),而且关注民法的网友一般都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含义。
总之,个人认为,这个起诉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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