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占市场总收入的76.06%; 客户端游戏市场收入占比19.83%; 页游市场收入占比2.03%。 移动游戏占主导地位的产业格局已基本确立,移动游戏产业收入已成为国内游戏市场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由于手游行业的进入门槛低于端游及其他类型的游戏行业,因此往往不需要前期投入太多就能制作出相对成熟的游戏。 这也导致大量资本涌入手游。 业内存在不少无良开发商,为了降低制作难度,抄袭、借用其他较为成熟游戏的剧情和内容,推出“换皮”游戏项目,进入市场。 于是,手机游戏版权侵权事件频发,一系列侵权诉讼接踵而至。 市场秩序亟待规范。 本文从近年来发生的“换皮游戏”手游著作权经典案例入手,对“换皮游戏”侵权案件中的核心要点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维权建议。参考。
案例名称: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天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一审案号:(2015)苏中智民初字第00201号
二审案号:(2018)苏民终1054号
原告:苏州蜗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要: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游《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成都天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手游《花千骨》最早版本上线2015年6月19日。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其开发的《太极熊猫》游戏,即只是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配音和配乐等,但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系统、操作界面等与《太极》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赤熊猫》游戏。 蜗牛公司要求天翔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共媒体上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认为,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花千骨》游戏中的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玩法规则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实质相似; 此外,《花千骨》游戏中的47件装备、《太极熊猫》的24个属性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出相同或同比例的微调对应关系; 《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资料中的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和全部26个UI界面图,包括封印石系统的入口、使用要素和“太极熊猫”游戏的界面。 与此同时,在新浪微博和IOS系统对《花千骨》游戏的用户评论中,大量游戏玩家评论称两款游戏非常相似。
天翔公司和爱奇艺公司的主要抗辩包括以下几点: 1、游戏的玩法规则属于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蜗牛公司的权利基础存在缺陷,其向法院演示的游戏版本是其自己的服务器单独搭建,可能会被修改; 3、《花千骨》游戏在人物、故事情节、音乐配音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有较大差异,即使部分玩法规则相同,但仍属于“太极熊猫”游戏。 《赤熊猫》游戏。 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 4、蜗牛公司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涉案“太极熊猫”游戏整体动态画面是采用类似电影手法创作的作品。 从其表现来看,《太极熊猫》的整体画面是随着玩家不断操作而在屏幕上呈现的“连续动态图像”,符合电影类作品的定义。 此外,作为一款手游,《太极熊猫》还拥有强制玩家操作的新手引导版块、战斗时自动战斗、自动寻路等游戏强制设置或自动设置。 在这些设置中,玩家必须控制游戏。 操作水平很低,这使得游戏呈现的画质更加类似于电影。 因此,《太极熊猫》游戏运行的动态图像整体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准电影作品。
2、《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ARPG电子游戏中,角色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定本质上是叙事性的,依赖于游戏界面上呈现的详细玩法规则,类似于电影的详细剧情。 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和设计游戏界面来表达游戏规则,有点类似于电影创作中根据文字脚本绘制分镜头脚本、拍摄并传达剧情的过程。 游戏界面设计所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的理解。 游戏规则的具体呈现是构成作品表达的充分描述的结构。 此外,在确定版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非原创的表达、限制性表达以及公共领域的表达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3、《花千骨》游戏在游戏规则的具体呈现方法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充分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内容的再创作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在民事责任方面,法院认定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得的利润明显超过蜗牛公司索赔的赔偿数额。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支持了蜗牛公司向两被告共同赔偿3000万元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天翔公司、爱奇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太极熊猫》游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太极熊猫》游戏的不同角色、角色之间的互动以及整个游戏的故事情节的内容设计与电影创作过程中的剧本创作类似; 而随着玩家的操作而形成的整体运行画面与电影中的剧本类似。 拍摄成像过程是在框架下进行的,玩家操作后呈现的表情也在游戏开发者设定的范围界限之内。 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形式采取枚举方式的现状下,将《太极熊猫》游戏的整体运行场景认定为采用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一部电影的。
2、《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可以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排除相关内容后,《太极熊猫》游戏中剩余的基本界面布局和具体界面内容均由蜗牛公司自主设计,通过界面中直白的文字形式或游戏操作界面的持续显示,部分游戏已经融入到游戏中。 通过具体玩法规则的外在叙事表达,网络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这些原创的界面布局、界面文字、界面交互,了解蜗牛公司在《太极熊猫》游戏中设计的具体玩法规则和操作体验。 因此,该部分的界面布局和界面内容可视为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
3、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实施了“换皮”抄袭。 “”抄袭一般是指后作游戏采用了与前作不同的IP画面、音乐等元素,但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系统、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前作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 ETC。 。 由于玩法规则、数值规划、技能系统、操作界面是游戏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操作习惯和用户体验上能够与以往的游戏保持一致。 同时,通过对以往游戏的“换皮”抄袭,可以大大减少游戏开发成本的投入,缩短游戏开发周期。 本案中,蜗牛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实施了“换皮”抄袭。
4、涉案《花千骨》游戏在战斗副本、人物技能、装备、战神(精神)等ARPG游戏核心玩法上与《太极熊猫》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 pet)系统,以及一些细节上存在的相似之处,远远超出了创意巧合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具体玩法规则中涉及的具体表述进行了整体抄袭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分析
一、典型含义
本案是我国法律上承认游戏规则可以构成表达并将游戏规则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首例案件。 本案判决是“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判决积极响应技术发展和产业需求的典范。 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侵权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等因素,以利于推动创新为导向,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对于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总结与分析
(一)“换皮游戏”侵权判定的关键
“换皮游戏”是在保留原有游戏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替换游戏画面上直接显示的人物、声音、文字等内容,创造出一种“新”的游戏。 在换皮游戏引发的版权纠纷中,游戏规则是原告主张的重点。 传统观点认为,游戏规则过于抽象,不易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但对于游戏行业来说,游戏规则的设计和制定需要大量的脑力劳动,创作周期长,资金投入也相对密集。 开发者渴望以新颖的玩法来吸引玩家,因此对游戏规则进行保护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
(二)电子游戏规则保护的前提条件
版权从来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原创表达。 游戏整体画面中的内容由思想和表达两部分组成。 只有原创表达才能受到保护。 因此,判定电子游戏规则受到保护的前提是电子游戏规则的表达是否足够具体以及游戏规则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下面,笔者结合本案的判决来分析这两点:
1、电子游戏规则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表达
版权从来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 因此,电子游戏规则是否受到保护,关键在于规则的表达是否足够具体。 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一案中,一审法院对《太极熊猫》中的不同玩法规则进行了调查,包括玩家竞技场、商店系统、角色技能、装备强化等模块,并决定将其重新分类为四个系统:战斗、成长、扩张、交付。 法院认为,这些系统本身是抽象的想法,但为实现这些功能而专门开发的游戏元素可能是表现形式。 《太极熊猫》通过游戏界面的具体设计,清晰地向游戏玩家传达抽象的游戏规则和游戏理念。 因此,它被认为是“完全描述的结构”。 该部分应属于所构成作品的表达。 。
2、电子游戏规则的表达必须是原创的智力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该规定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原创性智力成果。 判断电子游戏和电子游戏规则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以其发出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原创性来判断。 《太极熊猫》以特定的方式将不同的游戏元素组合起来,形成动态的游戏操作画面,使游戏规则能够被玩家清晰、持续地感知,使得游戏规则的表达具有可区分性。 同时,《太极熊猫》游戏规则的表达也能体现出厂商在研发过程中的用心,应该被视为具有足够的独创性。 《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的判决明确,网络游戏采用原创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以及对其他公共领域的选择、排列、组合,有限的表达和其他要素。 新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构成了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 如果这种特定的表现方式能够实现有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特征,则应认定为独创的“表达”类别,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的定义将有助于对网络游戏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全面保护。
维权建议
笔者通过对上述“换皮游戏”经典案例“太极熊猫”案的分析,提出以下维权建议,供被侵权人在法律实践中的维权方案参考:
(一)制定适当的申诉方案,避免进一步损失
“游戏换皮”的诉讼通常需要很长时间。 从案件立案到判决,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甚至长达五六年。 然而,移动游戏的生命周期很短。 为避免官司胜诉败诉,根据市场情况,建议提前制定合适的上诉方案,例如:
1、建议优先采用律师函警示等方式维权。
出具公函和律师函维权成本高、耗时长。 因此,在维权操作初期,您可以选择出具律师函等成本较低的方式来维权。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避免维权初期诉讼周期过长。 同时,如果律师的早期提醒函未能有效减少或促使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也可以提交维权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诉讼。
2、及时、及时申请保存
笔者这里所说的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内保全两个方面。 所谓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损害,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权利人的。 在游戏换肤诉讼中,最典型的保全措施是向法院申请停止被告游戏运营,或者申请被告游戏下架。 采取这样的措施,可以有效地将维权人遭受的侵权损失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防止维权方遭受更大损失或侵权方进一步扩大对维权方的负面影响。
3、灵活运用“事前判断”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先对该部分作出判决。” 在游戏换皮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先对行为性质等作出判断,对核心问题进行判断,确定被告是否需要停止侵权。 至于其他难点,比如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稍后再听。 这将有利于及时、快速地缩短诉讼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维权者遭受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通过投诉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