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是在线赌博的新滋生地。 网络赌博的风险不仅存在于赌博网站和纸牌游戏中,还逐渐蔓延到各类游戏中。 例如,利用游戏平台自带的游戏玩法进行赌博活动。 这时,游戏平台本身就容易出现赌博犯罪共犯的风险。 虽然现在游戏公司基本都坚守着“游戏平台不能提供游戏币兑换人民币服务”的红线,但仅仅这样做就够了吗? 事实上,风险往往深藏不露。
1、游戏业务代理模式存在风险
尽管网络赌博的形式发展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始终没有改变——发展代理,以达到拓宽目标群体的目的。
但开发代理也是很多正版游戏推广的方式之一。 当遇到利用平台自有游戏规则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时,游戏运营的代理模式是确定平台性质的关键之一。 代理商的盈利模式存在风险隐患,往往很容易踩到红线。
代理模式存在风险:
例如,(2020)浙0481行初330号,彭某、姚海滨、蒋斌等被控开设赌场罪(【法宝引用代码】CLI.C.)。 鹏建立的游戏平台代理可以通过代理获得玩家的专属链接。 玩“妞妞”消耗钻石的50%及以上。 这就促使代理商吸引大量的人参与游戏,充值消耗钻石来玩游戏,从而使代理商获得高额利润。
虽然此时平台与赌博工作人员之间并无协议,但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彭某设立的平台主动招募代理人,并默许代理人通过组建聊天群、微博等方式招募赌徒到平台赌博。利用平台盈利和亏损积分在平台外进行资金交易。 结算,甚至通过提高代理人分成比例来鼓励代理人组织人员在平台上赌博,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犯罪构成。
某游戏公司曾经推广的“代言人”模式与此案例类似:拥有“代言人”资格的玩家生成专属链接,通过该链接注册的子账号进行充值、消费。 当子账号消费达到不同金额时,主账号也会获得不同的游戏道具奖励。 在这种招募代理人的模式下,按照上述案例的思路,博彩公司极有可能被发现主动招募代理人,从而进一步被认定犯有开设赌场罪。
规避代理风险的建议:
(一)适当限制代理人招募范围,如设定合理的代理人招募上限;
(2)禁止返利道具的市场流动性,例如设置返利道具绑定主账户;
(三)严禁代理商牟取暴利。 例如,设立代理获利,不绑定邀请玩家的充值或消费,禁止代理福利倒卖;
2、游戏本身存在风险
一般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中经常出现的“好友室”、“黑屋”、“装备强化”、“抽卡”等游戏规则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博犯罪。 风险。
游戏存在风险:
(1)游戏关闭:
1、游戏启动绑定代理关系;
2、赌博性质的游戏存在“朋友室”和“黑室”;
3、游戏仅显示本场比赛的积分结算。
(2)游戏性脱离娱乐性:
1、游戏只能通过充值进行,玩法单一;
2、游戏中获得的道具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形成变相的兑换。
有封闭的玩法,形成了一个以房主为主的封闭空间,很容易发展成为常态化的网络赌场。 虽然目前的游戏基本不提供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的功能,但赌徒仍然可以利用游戏本身的规则以及具有支付功能的第三方平台来结算赌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表明游戏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情况,游戏平台也将面临涉嫌赌博犯罪的风险。
例如,腾讯的开心斗地主手游曾经将“朋友室”玩法作为其特色之一,不少赌徒利用朋友室玩游戏,然后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赌资。 不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腾讯取消了“朋友室”,只提供随机匹配的起始玩法。
同时,不少游戏中还包含通过充值人民币获得高价值道具的方式,如“装备强化”、“开箱”、“抽奖”等纯粹依靠运气的方式。 但如果玩这款游戏的唯一方式就是充值,那么它就会脱离娱乐性,变成一种以换取小利性质的赌博活动。 这是定性赌博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比如游乐园常见的“自动售货机”、“口红机”等:陈某强开设赌场犯罪案中,自动售货机具有“高额购买”功能。 赌博参与者用手机扫描自动售货机上的信息。 扫码,进入在线平台,花1元玩游戏。 如果你赢了,你就会在自动售货机里得到商品。 如果你不赢,你就会失去一切。 这种自动售货机被认为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赌博机——虽然是一个小游戏,但游戏并不是娱乐,而是一种基于小额收益的赌博行为。
在这类玩法中,往往会有第三方回收商品——比如一些网上的娃娃机。 抓到娃娃后,你可以选择付费邮寄、储存或者兑换等值金币。 对于普通游戏玩家来说,这些玩偶没有经济价值,只代表游戏的娱乐价值。 然而,兑换等值金币的功能却赋予了虚拟货币价值。 如果金币可以进一步兑换成法币或其他商品,就具有经济利润的目的。 这就是兑现赌博筹码的行为。
避免游戏风险的建议:
3、平台系统缺陷
游戏平台的责任认定通常体现为游戏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赌博活动的存在,以及对赌博活动是否持放任和支持的态度。 很多游戏平台自身系统存在一些小问题,一旦陷入赌博犯罪风险就很难自证。
平台系统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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